据悉,李女士是一家健身房的私教会员。她一次性购买了50个私人培训班,花费了3万元。后来,李女士的教练因故辞职。李女士对新教练的教学质量和效果不满意,于是向健身房要求退款。
健身房拿出了李女士办卡时签署的《服务协议》,其中有“一经售出不退款”的条款,并拒绝将剩余的班费退还给李女士。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的18000元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与李女士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的“不予退款”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种预付费模式下运营商与消费者达成的条款是运营商预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免除了运营商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体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为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进行未提供服务的交易,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减少消费者的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此类条款无效且并非完全不可退款。
考虑到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个人依赖性,当李女士明确表示不想继续履行时,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不宜强制执行的表现。因此,李女士请求判令终止《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由于李女士未能充分证明新教练的服务质量存在缺陷,且其本人对解除合同有过错,法院最终判令健身房退还李女士13000元的服务费。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确定。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预付费前充分了解商户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根据实际需要消费,避免为了追求所谓折扣而一次性大量充值。
另外,您必须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一份。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消费者还应注意保存收据等消费记录。当发现商户拖欠场地租金、更换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要高度警惕商户跑路风险,及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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