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刘女士和李先生结束第一次婚姻后,经介绍相识、相恋、结婚。婚后,两人相处融洽,感情融洽。他们努力建立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并生下了一个儿子。
2022年,李先生因糖尿病双目失明,失去了稳定的收入。疾病的折磨和生活的不便,让李先生心情郁闷、郁闷。
刘女士在忙于工作的同时,还要照顾失明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她渐渐感到不知所措。面对家庭的重担和丈夫的冷漠,刘女士心灰意冷。因与李先生离婚协议失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巡回法庭
郧西法院湘口法院法官了解刘女士和李先生的情况后,为方便李先生参与诉讼,决定在其户籍地村委会进行巡回听证。诉讼。
庭审过程中,虽然双方都认为结婚之初夫妻关系可以接受,但发生家庭事件后,刘女士坚持离婚,李先生则要求经济赔偿。但在随后的“背靠背”调解中,被告人李某向法官吐露:“法官,其实我要求她给我经济补偿,是因为我不想离婚。”
由于李先生患病,生活困难,失去了经济来源,刘女士只能独自养家糊口。虽然生活压力增大,两人之间也出现矛盾,但刘女士还是应该履行配偶赡养义务。此外,刘女士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此外,李先生的“口是心非”也证明了两人仍有感情基础,存在和解的可能。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这段婚姻已经存在了近14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考虑到双方仍有和解的可能,刘女士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支持。
法官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支持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而且具有法律约束力。配偶一方患病需要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赡养。被照顾的一方也应该明白,对方承担起家庭的大部分负担并不容易,应该更加体贴、关心、友善地对待对方。 。
夫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当遇到生活的变化时,他们应该在一起并互相支持。这不仅是双方步入婚姻殿堂时的美好期待,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相互赡养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体现。
湘口法院王跃聪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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