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企业复工复产,
这28项服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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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胜疫情,复工复产。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更好帮助全市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专项支持情况汇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共收集了国家、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28项服务保障措施。希望全市企业和职工能够查阅、使用、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未来将根据政策增加或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希望大家大力宣传推动支持企业有序快速复工复产达产政策落实。
一、就业创业
01.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为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提供急需物资的合格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业流通企业。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等部门确定。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单位提出申请,行业部门确定企业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单位。
02.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感染COVID-19并在我市隔离治疗的农民工
补贴标准:每月提供就业困难补贴1000元;不足15天的,半个月内付款,超过15天的,一个月内付款。
补贴期限: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确诊就医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至患者治愈出院(死亡)为止。
补贴方式:个人提出申请,根据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总部出具的疑似病例隔离或确诊就医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分配资金直接流向个人。
03、“点对点”专车接送农民工返岗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12号。
补贴对象:我市工业园区企业
补贴方式:(一)对20人以上送入我市工业园区就业的农民工,交通部门安排专用车辆接送,费用由财政部门协调承担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对派往我市工业园区就业的人口20人以下的农民工,公司派专车接站,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接站员工名单接送的将送往公司所在地县级就业机构。服务中心登记。农民工在园区企业工作满1个月后,企业可凭向员工支付的相关工资凭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50元。
04.农民工防疫补贴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地方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时,也可给予农民工补贴。
补贴标准:购买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向农民工发放防疫补贴,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已登记为贫困劳动力的农民工,按照扶贫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审核分配。地方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时,也可对外出务工人员给予补贴。 。
05.农民工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广西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一)2020年1月至6月,市场主体因疫情影响出现季度亏损。亏损可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季度会计报表、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材料; (二)发起人是在广西登记的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实际控制人(投资或持股≥50%); (三)市场主体自申请奖励补贴之日起1年内已在贵港市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在申请该奖项期间仍在运营。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个人。
06.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
政策依据:归仁会章程[2020]6号、归仁会章程[2018]11号、归仁会章程[2018]6号。
申请条件:(1)创始人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投资或持股≥50%); (2)市场主体已在贵港市完成工商登记,工商税务登记自申请奖励补贴之日起18个月内,在本市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已正常经营超过超过6个月,且申请期间仍在营业; (三)市场主体带动就业人数3人以上(不含企业家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且员工已连续工作6个月。
补贴对象:广西登记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用工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给予奖励补贴;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给予奖励补贴;雇用20人的,按1200元/人给予奖励和补贴。 3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按每人1400元给予奖励补贴; 3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600元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按元/人标准给予。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申请一次;就业人员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照归政发[2017]48号规定申请奖励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单位。
07.农民工创业激励
政策依据:归仁会章程[2020]6号、归仁会章程[2018]11号、归仁会章程[2018]6号。
申请条件:(1)创始人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投资或持股≥50%); (二)市场主体已在贵港市完成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自申请奖励补贴之日起18个月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已正常经营6年以上月,申请奖补时仍在营业。
补贴对象:在广西户籍的农民工。
补贴标准:每个市场主体一次性创业奖励5000元;适用于搬迁参加历届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等级证书的扶贫移民和农民工。对市场主体给予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个人。
08. 创业园租金补贴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已在区农民工创业园开业的企业
补贴标准:6500元/户。因疫情原因享受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租金补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若标准高于此标准,则不再重复。如果低于标准,则不再重复。 ,可按此标准补充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出申请,产业园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09.扶贫公益岗位安置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5号。
安置条件:对返乡重灾区暂时无法外出、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除登记为贫困劳动力外,其他有实际困难的农民工也可通过扶贫予以基本安置。扶贫公益岗位。具体认定标准如下: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贴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10、村级临时扶贫岗位建设
政策依据:桂发发[2020]7号。
安置条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新建保洁卫生、防疫消毒、测温、社区巡查、卡口执勤等村级临时扶贫岗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发展其他临时扶贫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所需资金和岗位补贴从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保单期限: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1.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补贴
政策依据:桂发发[2020]7号
补贴对象:2020年2月至6月外出务工或在当地就业扶贫车间或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疫情期间工作月数,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稳岗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个人。
12、就业扶贫车间复工达产吸收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发发[2020]7号。
补贴对象: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2020年6月30日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车间。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2、职业培训
13.将停工恢复期组织的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铭电[2020]2号。
补贴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保证防疫安全的同时,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员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培训范围。
14.提高农民工技能,购买在线培训课程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6号。
补贴范围:各地可根据就业需求,选择家政服务、康养医疗、现代农业、旅游烹饪等重点行业,依托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购买开发在线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符合职业标准。农民工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免费参加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并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参与在线考核。参加在线课程考核并通过考试的,可颁发电子培训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程不再重复。
3、社会保险
15.落实失业保险和稳岗返乡政策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5号。
补贴标准:对我市无裁员或裁员少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退还企业和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深度贫困地区中小微企业,稳就业一般返利标准由企业及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60%。列入国家和自治区2020年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清单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岗一般条件的,退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上一年度的企业及员工情况。如有欠费的,在补缴上年失业保险费后,可退还企业和职工上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60%。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放宽下岗率标准至不高于上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员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比例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20人。 %(参保职工人数及企业职工总数为上年12月份缴纳保费的参保人数)。
16、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5号。
延期付款条件:可以延期付款的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定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通字[2017]213号)办理。
延期缴费期限及期间待遇:最长缴费延期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7.疫情期间延迟申报造成的相关待遇可补发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5号。
补发范围:疫情期间延迟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发,并按规定补发。社保经办机构自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
18.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
政策依据:归人社发[2020]5号。
主要措施: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标注脱贫卡的贫困人口,以及脱贫后继续供养两年的贫困人口, 2020年继续执行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100元的政策。缴费由自治区、设区的市按6:4的比例负担,自治区、县(城市)按8:2的比例承担。各地继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2017年脱贫)和退出户(2014年、2015年退出)实行差别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不在支持期内。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60周岁以上、未领取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广西户口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低保、特殊贫困人口)符合三项条件的登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疫情防控期间,对未按时完成年度待遇资格认证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暂停城乡居民养老金。
19.工伤认定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28号、桂人社函[2020]30号。
对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中,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按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适当延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简化手续,做好相关人员的认定工作。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情况和诊断情况材料。工伤认定应当分类办理、按需报告,简化程序。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以实行“先忍后补”。
服务方式: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20.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28号、桂人社函[2020]30号。
对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被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通工伤待遇快速发放通道,确保上述人员能够获得工伤待遇。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涵盖的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职工工伤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肺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医疗定点医院,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作为工伤保险临时定点医院。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预拨相应部分资金,医疗完毕后,定点医院可作为工伤保险临时定点医院。直接从分配资金中扣除,所需资金不足时补充。
服务方式: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资金。
21.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特殊要求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30号。
服务对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正常出行或申请相关服务的部分人员。特殊情况下,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无法及时提出工伤申请的。
服务内容: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提出。员工或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况延误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的,将被视为不可抗力因素,暂停办理工伤认定。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耽误的时间,可以扣除申请时限。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补充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延期。经核实属实的,可以申请延期。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充、纠正、证明的时间。
服务方式: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或组织专家鉴定。
4. 工资、福利和奖励
22.对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铭电[2020]1号、财社[2020]2号、国办发[2020]4号、人社部规[2016]4号、规财她[2020]9号。
补贴对象:参与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补贴标准:按照一级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与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控等给予每人每天300元的补贴、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体检测。 ;对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中央财政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补助。
补贴方式:同级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经国家卫健委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同级财政部门将于下个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3.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
政策依据:国务院发[20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20]9号。
工作要点: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任务重、风险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和控制权,不计入绩效工资。总基数。有关单位在内部配置时,要优先考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成绩突出的人员。
24、因疫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处理。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9号。
工作重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所在单位按出勤情况处理。
25、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铭电[2020]1号。
工作要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表彰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集体特别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疗队及时给予表彰,进一步振奋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
五、事业单位人员和人才情况
26.开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绿色通道
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0]8号。
工作点:如果公共机构(例如与流行病和控制有关的医疗和卫生机构)需要紧急补充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人员,则可以简化招聘程序,并建立绿色渠道招募。公共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在线访谈,检查等直接招募和雇用,以确保迫切需要预防和控制流行病。相关招聘程序可以在流行病之后完成。
27.鼓励医疗和卫生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并承担其在流行病和控制工作中的责任
政策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第8号。
工作点:(1)公共机构的公共机构,其主管部门和全面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关注为流行病预防和控制贡献的公共机构的员工和集体,尤其是公共机构的工作,尤其是公共机构的工作在流行病预防和控制的前线上战斗,并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个人和集体可以按照“奖励公共机构员工的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奖励。将获得获得奖项,功绩记录或出色功绩的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可以在获奖者所在的地区或单位批准后添加其他物质奖励,并将通过规定的渠道解决所需的资金。 (2)对于在流行病和控制期间不服从,派遣或被动抵抗的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可能会被警告,记录下来,根据“有关员工制裁的临时规定根据情况,公共机构”。严重的案件将导致驱逐。 (3)有必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流行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高级契约,设定示例,设定基准,并鼓励和指导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主动履行其职责,并承担其在流行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职责工作。
6。和谐的劳资关系
28.在流行病预防和控制期内正确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秩序
政策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Mingdian [2020]第5号,Gui Renshefa [2020]第5号。
工作点:(1)对于新的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疗观察期内紧密接触,以及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其他原因,这些企业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紧急措施,企业应在此期间向雇员支付其工作,并且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它将被推迟,直到员工的医疗期限到期,医疗观察期到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已采取的紧急措施的终结。 (2)如果企业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在生产和运营上遇到困难,它可以通过调整薪水,旋转工作和假期,缩短工作时间等来稳定工作尽可能减少裁员。合格的企业可以根据法规享受工作稳定补贴。如果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暂停工作和生产,则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员工工资支付工资。对于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力,则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不提供正常劳动力,则企业应支付生活津贴,并且应按照每个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在中央政府下面规定的方法来实施生活津贴标准。 (3)如果当事方在法定仲裁范围内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申请劳资纠纷仲裁,则应暂停仲裁限制法规。从暂停限制期的原因之日起,仲裁限制期限继续计算。如果由于流行病的影响,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机构很难在法定时间限制内审理案件,则可以相应地推迟审判期。 (4)加强对受流行病影响的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增加劳动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并有效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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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机构的人员和人才政策
6。和谐的劳资关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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