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
裁判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裁判员监督管理,根据《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监督是经中国足协(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考核认证,具有对比赛裁判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评价资格的人员。比赛,负责赛事系统裁判队伍的管理。裁判员。
第三条 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根据裁判监督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对裁判监督实行统一发证、统一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裁判监督分为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和会员协会裁判监督两类。
第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对中国足球协会的裁判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认证和管理;会员协会负责协会裁判监督工作的考核、认证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足球、沙滩足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足球裁判事业,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符合相应的申请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九条:参加相应的裁判监督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必须具备熟练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能力,能够通过指定渠道、指定形式向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交裁判评价报告、赛区工作总结等工作报告协会规范、独立、及时。
第三章 申请与考核
第十一条 会员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报中国足协或者上级协会进行裁判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每年组织中国足协裁判监督的申请、选拔、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会员协会负责会员协会裁判监督的申报、发证和登记。参加并通过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相应培训和考核,符合裁判监督认证资格,取得当年相应级别裁判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申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候选人,原则上当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上一年度取得裁判监督资格的考生再次申请时,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裁判长年满60周岁后任何一年未申请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新申请会员协会裁判监督候选人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已取得裁判监督资格的考生应重新申请,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新申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候选人,必须在十年内曾执法过中超、中甲、中乙、女超、女甲、五超联赛或者国内沙滩足球顶级赛事(包括在内)在申请之前。新申请的会员协会裁判监督候选人,须在申请前十年(含)内取得一级(含)以上裁判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凡申请裁判监督的,必须到二级(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有加盖医院印章的身体健康检查结果证明,证明其适合从事裁判监督工作。活动。
第十六条 裁判员督导训练时,应当指定中国足协裁判员指导员为主指导员。
第十七条 已取得国际足联、亚足联裁判监督资格的,经中国足协批准,可取得本年度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今年可直接取得其注册协会会员协会的裁判监督资格。
第4章 选拔
第十八条 主客场比赛裁判员原则上设一名裁判监督员,集中锦标赛比赛裁判员监督员若干人。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以及中国足协根据需要选拔裁判员的其他比赛,裁判监督工作由中国足协裁判部直接领导,同时在赛事领导下开展工作赛区组委会和比赛监督员。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以及会员协会根据需要选派裁判员的其他比赛,裁判监督工作直接受会员协会裁判管理部门领导,在赛区组委会和竞赛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足协主办的主客场比赛,裁判监督的选择应当遵循参赛球队所属会员协会和裁判员所属会员协会回避的原则。同一裁判督导员应避免连续或多次担任同一赛区、同一队、同一裁判员的督导员。同时,应尽可能考虑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回避和接近原则。会员协会主办的主客场比赛,裁判监督和选择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会员协会主办的集中比赛,裁判监督的选任应当遵循能力匹配、中立、就近的原则。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裁判监督员担任赛区的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可以担任赛区的副主裁判员。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赛区组委会和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和生活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准确把握和解释竞赛规则,实行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选手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按时完成赛区报到,参加联席会议和赛前准备会议,组织裁判员工作总结会议,对比赛进行现场监督和评价。 。
第二十四条 提出提高裁判员专业水平的针对性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向选拔协会提交详细的评价报告,如实反馈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岗位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严格遵守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赛区组委会的相关管理和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尊重他人。
第二十八条 规范赛区工作着装。参加赛区联席会议等正式活动时,应当按照活动主办方的要求,穿着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发放的正装或制服。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的表现应当受到客观、公正的监督和评价。如果出现裁判员评分、评价和赛区裁判排名异常的情况,选拔协会有权要求裁判主管作出解释。
第三十条 评价报告应独立填写,并结合视频对关键判罚(争议判罚、点球、越位、红黄牌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一条 赛前、赛中、赛后发生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向选拔协会报告,并在竞赛监督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理后,应将情况再次报告选拔协会。
第三十二条 对赛区工作和比赛中发生的与裁判工作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并客观、公正地填写相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裁判监督身份就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主办的赛事裁判工作接受媒体采访。
第七章 晋升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新任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员原则上应从相应联赛最底层开始从事联赛裁判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取得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满一年并符合晋级条件的,可以经中国足协选拔考核,取得下一级别比赛的裁判监督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人员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者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不得获得当年度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资格;连续两年未取得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的,中国足协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降级或者降级处理。取消裁判监督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球员无故不接受中国足协指派的裁判员全年比赛工作监督的,中国足协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足协的裁判监督工作出现重大错误、原则性错误或者恶意隐瞒、谎报与裁判执行有关的事实的,中国足协可以暂停、降级或者取消其裁判监督工作。资格和其他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会员协会裁判监督的晋升和处罚办法,可以由会员协会参照本章规定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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