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陶女士在某健身中心申请了健身会员合同和私人教练培训协议。 2019年11月14日,陶女士在健身中心安排的健身教练指导下,在跑步机上锻炼。她因体能不足从跑步机上摔下来受伤。她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她被诊断出患有左侧 Pi1on。骨折,左跟骨骨折。陶女士与一家健身中心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引发诉讼。
镜湖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陶女士的受伤是由于身体素质不佳,从跑步机上摔下来造成的。健身中心作为健身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安全。虽然不能要求管理者消除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但考虑到陶女士购买了私教课程,该课程与普通健身课程的区别在于,健美运动员享受一对一的健身指导服务。私人教练应在了解会员基本身体状况和运动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训练情况进行适当的指导和调整强度和动作。确保会员培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因此,陶女士的受伤虽然不是健身中心造成的,但仍未能充分履行避免受伤的责任。同时,陶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积极管理好自己的事务。当她感到身体疲惫时,应及时停止锻炼。她忽视了锻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没有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他对自己的伤害也有过错。综上,法院判决陶女士自身损害承担10%的责任,健身中心承担90%的责任。双方均同意判决并和解。
目前,镜湖区法院“我为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健身中心等相关场所锻炼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者,应该知道运动健身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定要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量力而行。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健身场所经营者必须注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文:镜湖区法院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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