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家庭暴力是法律认可的离婚情形
泗洪苑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与李某(女)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3名子女,现已全部成年。结婚之初双方关系不错,但后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言语争执。 2021年11月14日,张某在外地喝酒后殴打李某,致李某肋骨多处骨折,后将李某赶出家门。后因张某与李某发生冲突,其持刀刺伤其婚生子张某,致张某手臂有十余厘米伤口。随后,李某以张某涉嫌家庭暴力为由,向张某提出离婚。
裁判结果
泗洪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并向张某了解了情况。认为张某对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如果张某与李某继续生活在一起,可能会发生更大的事件。因有危险,判决允许李某、张某离婚。
典型含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国家繁荣、社会进步的基石。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30余年,却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刺伤了劝阻其儿子张某。其行为给李某及其子张某造成了严重后果。张女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张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明确立场,坚决对张某恶意拖延离婚的行为说“不”。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切实保障了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2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沭阳苑
案件基本事实
任(女)与元是夫妻。 2022年9月,任某向法院诉称,袁某酗酒,经常殴打、辱骂他。 2021年11月27日,袁某殴打任某,致其受伤。任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该机构出具了书面保证,承诺不会对任某实施家庭暴力。但袁某不肯悔改,于2022年9月再次殴打任某,致其全身多处瘀伤。随后,他又到任某的家中和工作单位进行骚扰,任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任某提交了袁某写的保证书、任某的住院病历、任某受伤照片等证据,证明袁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袁某对申请人任某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袁骚扰申请人。该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典型含义
家庭暴力是破坏和谐家庭的毒药,是斩断夫妻关系的利剑。家庭暴力就像癌症一样,容易复发,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申请人袁某因家庭琐事与任某发生多次争执,并对任某实施家庭暴力。虽然他出具了保证书,但效果甚微,暴力事件确实再次发生。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袁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袁某骚扰任某。同时,将保护令副本发送至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派出所,形成人民法院、村委会、派出所三向联动。该保护模式全面保护申请人任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立即判决离婚
泗阳苑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初,刘某(女)与毕某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毕某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刘某分别于2021年4月5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6月4日向泗阳县公安局报案。 2022年6月,刘某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毕某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毕某的殴打、威胁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对其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刘某的申请符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作出裁定:1.禁止毕某殴打、威胁刘某;2.禁止毕某殴打、威胁刘某。 2. 禁止毕某骚扰、跟踪或联系刘某。
裁判结果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毕某仍对刘某进行威胁,表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随后判决刘某与毕某离婚。
典型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恐吓等形式实施的身体、精神和其他侵害行为。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打击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毕某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反而多次对刘实施家庭暴力,矛盾不断激化,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同时,毕某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挑战国家强制力,向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决定。下令后,毕某仍对刘某进行威胁,进一步表明毕某并不珍惜和解的机会,这足以认定双方关系已经破裂。人民法院应支持刘某的离婚请求。
案例4
警方记录等可以作为确认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苏城苑
案件基本事实
卢(女)与沉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卢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过程中,卢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声称诉讼前,被申请人沉某多次殴打申请人,随后两人开始分居。被诉人多次前往申请人工作单位拦截骚扰,并于晚上下班后前往申请人住所纠缠,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对申请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交了警方记录,证明沉某对卢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沉某对申请人陆某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沉某对申请人卢某实施家庭暴力。某人对申请人卢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进行骚扰、跟踪、联系。该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妇女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申请人遭遇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记录、警告信、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受害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拒绝,这就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我们想提醒广大公众,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庭事务。一旦发生一次,就可能再次发生。第一次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益不能一味纵容。
案例五
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将导致失去监护权
宿御苑
案件基本事实
蒋某某与蒋某某(2009年出生)为父女。江某与前妻马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江某由江某抚养。如今,为了姜某的身心健康,马某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2022年8月29日,法院受理马某诉姜某抚养关系变更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称,自己经常受到蒋某的殴打、辱骂、威胁、处罚,且蒋某不注意自己的身心健康。
裁判结果
宿豫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就年满两岁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孩子已经八岁以上了,就应该尊重他的真实意愿。本案中,蒋某某已年满12周岁,他向法庭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马某某生活在一起。法院认为,应当尊重蒋某某的真实意愿。根据录音和江某的供述,发现江某对江某的教育方式比较严格,经常对她打骂、体罚。江泽民的行为已经对江泽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
典型含义
本案中,江某的母亲马某通过诉讼改变了江某的抚养权。由于蒋已经八岁多了,她想和哪一方父母住在一起,将极大地影响案件的结果。庭审中,江某承认自己打骂江某,并辩称自己只是对孩子要求严格。然而,这种教育方式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让江某对江某产生了极大的感情。反抗。此案提醒家长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千万不要用打骂、威胁等暴力方式教育孩子,否则会失去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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