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韩甲、韩乙的母亲。刘某晚年,韩甲、韩乙因遗产问题发生争执。随后,韩某将刘某带走,并拒绝韩乙探望、照顾刘某。刘某去世后,韩甲没有告知韩乙死亡的消息,而是将刘某单独火化埋葬。韩乙从村委会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韩甲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告知刘某埋葬地点。法院认为,韩甲、韩乙作为刘某的儿子,应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利。韩某在火葬、埋葬刘某时未通知韩某,侵犯了韩某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韩A.B的诉讼请求。
向亲人通报死者的死讯,古称“告丧”。亲属接到死讯后,前来吊唁死者,古称“吊唁”。随着时间的演变,现代社会虽然不像古代那样讲究形式,但作为丧葬习俗,其内在精神至今仍被沿袭。 “报丧”可以与亲人、家人分担悲痛,而“吊唁”可以让亲人有机会最后一次见到死者,并在火葬前提供最后的陪伴,给人们带来很大的心理安慰,是一种安慰。非常现实的方式。感觉。因此,死者去世后,应及时将消息通知其他亲属,由家人共同商讨死者的火葬和埋葬事宜。
案例二:山清水秀固然好,但土地的本质更重要
陈乙是陈甲的女儿,两人都是某村村民。陈甲去世后,陈乙将骨灰埋在村里的承包地。后来,陈乙进城打工,并长期在城里租了房子。清明节期间,陈毅回到村里,发现陈毅的墓地已被挖开,并建起了一座楼房。得知村委会租用该场地用于养殖建设后,陈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责令村委会赔偿迁坟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村委会在有坟墓的区域进行施工,未通知陈乙,致使陈甲的坟墓被毁,违反公序良俗,应予赔偿。但当地政府已出台规定,禁止在墓地外修建坟墓。纪念碑上,陈依依将骨灰埋在承包地内,违反了当地殡葬管理秩序,也有过错。因此,最终判决仅支持了部分合理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范围不断扩大,农村集体土地持续面临拆迁、闲置和再利用问题。为加强土地管理,避免迁坟禁忌,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修建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堤、水源保护区附近; (四)干线铁路两侧现有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外,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墓。”为了给死者提供舒适的埋葬环境,一些亲属表示。会自己找到一个安静祥和的地方。将死者骨灰安葬在整洁、绿化的地方,而忽视埋葬地点土地的性质,将导致日后施工时对坟墓造成损害。为了避免此类不幸,建议死者亲属将骨灰安葬在政府批准的集体公墓或骨灰安置所内。毕竟,骨灰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可挽回的,给亲人带来的痛苦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案例三:夫妻合葬是个好习俗。作为孩子,我们应该孝顺。
吴B、吴冰均为吴佳、李的女儿。吴甲去世后,吴乙向墓地管理处租了一座双坟,将父亲吴甲的骨灰安葬在其中一个山洞里。随后,因家庭琐事,吴某某与母亲李某某不再联系。后来,其母亲李某某去世。吴某某带着她的骨灰来到墓地管理处,打算将父母合葬。他被告知承租人吴某某B必须这样做。但吴兵因与母亲李不和而拒绝配合,吴兵无奈,只好将吴兵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吴兵帮助父母合葬。法院认为,父母合葬符合我国公序良俗,吴乙利用墓地租赁权阻碍合葬行为构成滥用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吴兵胜诉。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同生同被,死同洞”,是自古以来夫妻的美好愿景,也是对后世的寄语。这是一个美好的纪念,证明了夫妻之间的爱情。作为子女,遵循合葬父母的好习惯,也是一种孝顺和告别的好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井小吹的解读
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纪念纠纷往往是由家庭不和引起的。我们主张内部解决内部纠纷。家庭成员要经常沟通,多讨论,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相处的原则化解矛盾。如果家庭内部协商无果,家庭陷入僵局,法院也会考虑公共秩序和“死者最重要,死者应安葬”的良好习惯,以维护合法权利和有关各方的利益。
01选择人格权纠纷
案由是人民法院总结诉讼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它确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的法律的范围。选择不同的诉由代表着不同的诉讼请求依据,对应着不同的举证程度和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身权利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身权利和利益。 “死者死亡后,虽然人身权终止,但人身权益仍然延续。妥善火葬保护死者的人身权益,夫妻合葬保护死者的名誉权益。”这些不仅涉及死者本人,还涉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和情感,因此,死者的人格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02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因人身权利或者某些财产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身体痛苦或者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对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物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损害。”死者的坟墓、骨灰、遗物具有强烈的个人性格,承载着死者死后的延伸个人利益和亲人的悲痛等精神利益。它们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和伦理意义,是具有个人意义的具体对象。因此,坟墓、骨灰、文物受到侵害后,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具体数额,法院通常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等具体因素,酌情确定数额。
03及时保留证据
司法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当当事人对事实存在争议时,司法判决将根据证据和陈述来确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有亲属称,死者坟墓因施工单位施工而受损。然而,案发地点在法院现场勘察过程中已被夷为平地。此时,如果亲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发地点确实存在死者坟墓,格雷夫斯可能会面临相关主张难以成立的风险。
信息
“与其通过祭祀来丰富自己,不如谨慎行事,以免事后后悔。”敬老、敬老、爱老,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老人安排隆重的葬礼固然可以体现年轻一代的孝心,但真正的孝心更多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当老人还活着的时候,多关心他们、照顾他们,给予他们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帮助,让他们能够对孝心最好的诠释,就是让老人在他们的一生中得到支持、支持和幸福。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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