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足球比赛监督
管理措施
定义:
1、FIFA:国际足球联合会的简称。
2、亚足联:指国际足联认可的亚洲足球联合会的简称。
3、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的简称。
4、上海足球协会:上海足球协会的简称。
5、执委会:执委会是上海足球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6、上海足球协会章程:是指上海足球协会的章程、章程、指引、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章程等文件,以及国际足球理事会、国际足联颁布的竞赛规则等。
七、会员协会:是指经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并认可为会员的足球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比赛监督:上海足协指派的比赛官员负责监督比赛的正常组织,确保比赛组织的程序和标准符合上海足协的规定和要求。
8、赛事管理人员:由上海市足协指派的赛事官员。他们的任务是落实竞赛组织程序、标准和工作要求,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赛事组织和运行的规范,加强对足球比赛的监督和对足球比赛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根据《上海市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上海足协对竞赛监管实行属地分类注册发证管理,对竞赛管理人员实行统一注册发证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负责对经本市足协和上级足协(会)认证的赛事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经认证的赛事管理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选拔、考核、处罚和监督等工作。由上海足球协会主办。各会员协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协会)负责本协会(单位或者组织)认证的竞争监督管理工作的登记、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客场(单场)比赛可设比赛监督员1名。对于集中式锦标赛比赛,可以根据比赛规模设置若干名比赛监督员。上海市足球协会根据赛事需要配备竞赛管理人员和竞赛监督检查员并进行管理。会员协会可以参照《上海市足球协会竞赛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协会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经上海市足球协会认证登记的比赛监督,适用本规定。经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的赛事管理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六条 报考上海市足球协会竞赛监督和竞赛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作风端正,遵守法律法规,热爱足球运动,坚持原则,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身体健康,有丰富的足球知识。有比赛组织管理经验,不谋私利,实事求是,能够严格执行上海足协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竞赛监督人员和竞赛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并遵守以下相关要求和原则:
(一)遵守、认可并严格执行上海足协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和决定。
(二)保证诚信、公正、公平,运用客观、中立、独立的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最高的专业、专业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履行比赛监督职责,充分维护形象和形象上海足协及相关赛事。名声。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并持有有效中国身份证并长期在上海居住、居住或工作的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可以申请上海足球协会比赛监督注册。
(二)申请参加年度登记时,须保证身体健康,并提供近六个月内二级(区级医院)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三)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四)具有熟练使用计算机的能力,操作和使用竞赛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能够规范、独立、及时填写、报送赛事相关数据和工作报告。
(五)新申请的上海足协比赛监督员,申请时原则上年龄不低于28周岁,不超过45周岁;从事足球产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参加会员协会最高级别比赛不少于10场。具有上海足协主办的赛事赛事监督工作经验或10次比赛管理经验。
(六)竞争监管工作年龄上限年度登记时不得超过65周岁。
(七)申请上海足球协会竞赛监督并参加年度报名的人员,应通过上海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向上海足球协会推荐;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优秀人才,可通过上海市足协秘书处相关业务部门推荐。
(八)申请上海市足球协会竞赛管理人员和参加年度报名的人员,应当通过上海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或者在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的竞赛组织推荐;个人优秀合格人才可通过上海市足协秘书处相关业务部门推荐。
(九)竞赛监督人选原则上为各会员协会工作人员,竞赛管理人员为各会员协会和竞赛组织的竞赛骨干人员。
(十)竞赛监督员、竞赛管理人员的申请和注册资格由上海市足球协会竞赛部审核确认。
第九条资格
(一)新申报的比赛监督员、比赛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足协资格审查后,应当参加上海足协组织的相应“资格培训班”。只有通过“资格考核”并参加初次注册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
(二)通过上海足协资格考核并担任上海足协比赛监督员、竞赛管理人员的,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上海足协组织的“继续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完成年度注册。
第十条 登记管理
(一)上海足球协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竞赛监督员和竞赛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登记。
(二)报名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
(三)通过上海足协信息平台进行报名。
(四)注册时需缴纳注册费100元/年。
(五)完成年度注册的,才具备上海足协年度竞赛监督员和竞赛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比赛监督
(一)经上海足协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竞赛督导培训班的新人员,必须首先具备上海足协竞赛督导资格。上海足协将公开接受各会员协会的报名推荐。最终推荐人选将由上海足协赛事管理部门根据候选人参加协会年度比赛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后评选推荐。
(二)取得中国足协比赛监督资格的,应当参加上海足协的相关“继续训练”和“专项训练”课程。训练结束后,可直接向上海足协注册当年。
第十二条 国际足联或亚足联比赛监督
经上海市足协向中国足协推荐参加五大洲足协主办的比赛督导培训班的考生,应具备上海市足协的比赛督导资格。
取得国际足联、亚足联比赛监督资格的人员,在上海足协注册后,必须遵守上海足协关于比赛监督的相关规定,带头做表率,服务基层和重大赛事,参加上海足协的相关“继续培训”。 ”和“特训”课程,训练结束后可直接到中国足协进行年度注册。
第十三条 担任上海足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所有赛事的比赛监督员,以及上海足球协会负责指派比赛监督的其他赛事的比赛监督员,必须符合上述资格认证条件,并于日前完成年度注册。他们有资格被选中。 。
第十四条 未经认证注册的竞赛监督、竞赛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上海足球协会和上海地区区级以上足球赛事的竞赛监督、竞赛管理负责人。
第三章 选拔
第十五条 上海足协选任单场比赛(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联赛、足协杯等)的比赛监督员,应当采取中立原则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回避原则,避免承担责任同一分区或同一球队的连续或多场比赛。监督原则、就近选择原则等。
第十六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在集中比赛的比赛监督员选拔中,采取能力匹配、中立(经上海市足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就近选拔的原则。
第十七条 取得国际足联、亚足联或者中国足球协会比赛监督资格的比赛监督员每年负责上海重大赛事不少于4次(单场比赛2场、锦标赛2场)的监督,其中可以替代担任上海足协比赛监督相关培训课程讲师或者上海足协比赛监督检查员。未达到选拔任务数量的,上海足协可以拒绝向中国足协、足协推荐、接受选拔。
第十八条 取得上海足协比赛监督资格并参加当年报名,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分配比赛场次、赛事级别或具体比赛;严禁比赛监督员要求上海足协选赛部门安排具体比赛。需要。申请人一年内被拒绝派任次数超过3次的,下一年度其竞赛督导资格将自动暂停一年。
第十九条 竞赛督导人员在确认接受某项竞赛工作任务后,因故请假不能前往赛区的,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的,其竞赛督导资格将被吊销。次年自动暂停一年。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竞赛监督员是上海市足球协会的正式代表,负责赛区比赛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上海足协的相关规定,代表上海足协全面负责赛区的比赛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主、客场比赛中,比赛监督员应当负责主持赛前联席会议,保证比赛有序进行,并遵守上海足球协会章程、比赛规则、比赛等规定(特别是安全)和各项规定能够有序进行。赛前、赛中、赛后均可在赛区观察并实施。同时,比赛监督员是上海足协派往赛区的所有比赛官员的总负责人,并有权协调上海足协派出的其他比赛官员,包括裁判员(含助理裁判员)。裁判长、第四官员)、裁判长、新闻官、媒体官、安全官、诚信官、医务官、技术研究员等。
当赛场内的球队、观众、媒体、贵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比赛监督人员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并按照上海体育总局的指示作出决定。足协,听取赛区意见并征求其他比赛官员的意见。做出中断或暂停比赛等决定,由裁判员通知全队。
第二十二条 除裁判员外未指定其他竞赛官员的,竞赛督导员在赛区配合下负责承担其他相应工作,包括裁判监督、新闻官、媒体官、安全官、诚信官等。本场最佳球员等等。
第二十三条 在锦标赛型比赛中,竞赛监督员应当按照竞赛总监或者赛区总协调员的安排开展工作,完成竞赛监督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必须执行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能够准确解释竞赛规程和上海足球协会其他规章、条例和决定,为提高竞赛组织专业化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应向上海市足球协会相关赛事管理部门提交详细的赛前、赛后报告,及时报告比赛中潜在的和存在的问题,以逐步提高赛事水平。组织。
第二十六条 赛区报到、召开联席会议、赛前准备会议、赛后工作总结会议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严格、准确、规范进行。上海市足球协会相关部门完善。
第五章 岗位要求
第二十七条 比赛监督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足球协会和组委会的相关管理和纪律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 竞赛监督应当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尊重赛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竞赛督导人员在赛区工作时应着装正式、正式,主持赛区联席会议时应着正装。
第三十条 竞赛监督工作应当认真细致,客观监督和评价,保证竞赛公平、公正,保证赛事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比赛监督员应独立填写评估报告,并结合视频对关键判罚(争议判罚、点球、越位、红黄牌)的描述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赛前、比赛中、中场休息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比赛监督员应当及时向上海足球协会相关赛事管理部门值班人员报告情况,积极与赛区组织方沟通。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处理后再次上报上海足协。
第三十三条 待比赛工作完成(正式活动结束,参赛队伍和观众全部离场)后,比赛监督人员不得按照组委会的安排离场。在此期间如出现紧急情况,比赛主管组委会将规范处理,并立即报告上海足协相关部门值班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比赛中、比赛后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比赛监督人员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认真、公正地填写《违规违纪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无论赛前、赛中、赛后,比赛监督员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十六条 竞赛督导人员必须单独前往赛区办公。不得借机携带家人、朋友等进入赛区,也不得利用赛区提供的接待条件(住宿、交通等)为家人、朋友等提供服务.;比赛工作期间,不得前往旅游景点;不参加有关利益相关者举办的宴会和其他娱乐场所。
第三十七条 除按照规定标准领取相应的工作报酬外,不得接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现金、等值有价证券、礼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八条 比赛监督人员发现有人行贿,影响比赛监督职责正常履行的,必须尽快向上海市足协报告。
第三十九条 竞赛主管人员应当对工作中获悉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于商业或者非营利目的向外界泄露。
第四十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不定期派出比赛监督检查员,对比赛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根据本管理规定及上海足协其他规定,对赛区比赛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分和报告,结果直接报送上海足协相关竞赛管理部门。如果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举报也是处罚的依据之一。
第6章 惩罚
第四十一条 竞争监管处罚种类
(一)上海足协内部举报批评。
(2) 警告。
(三)停止竞争监管。
(四)取消竞争监管资格。
(五)终身停止参加上海足协比赛。
各类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更严重的处罚将按照《上海足协纪律指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处罚范围
担任上海足协组织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市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足球比赛、国内举办的国际友谊赛的比赛监督;
竞赛监管人员因参加会员协会或行业协会、全国以上赛事受到处罚的,上海足协也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处罚的具体规定
(一)违反上海足协相应工作规范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的,将酌情给予处罚: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暂停比赛监管等。
(二)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将酌情给予:停赛、暂停竞赛监管、终身禁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等处分。若问题超出上海足协相关赛事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将移交有关方面处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报请上海足球协会相关法律监管机构处理,并配合国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 工作错误的定义
一、定义
(1)一般性工作失误,例如未按时或按要求完成比赛监督工作,但不导致比赛延期、取消或重赛的可能性。
(2)严重工作失误,如赛前赛后缺席官方活动、比赛主管签署的所有正式文件有错误(不影响舆论)、书面报告遗漏重大事项(不影响舆论) )、以及其他工作失误可能导致比赛延期、取消或重赛(例如:比赛场地、比赛器材不符合比赛规则)。
(三)重大工作失误、本次比赛资格问题、缺席比赛、比赛主管签署的所有正式文件有错误(造成不良舆论影响)、遗漏书面报告、隐瞒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舆论)等因工作失误导致比赛延期、取消或重赛的问题。
2、一般性工作失误多次发生的,酌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停职等处分。
3、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停职等处分。
4、如有重大工作失误,给予:酌情停职的处分。
5、具体处罚参见《上海市足协比赛监督及计分标准》。
第四十四条 处罚程序:
(一)上海足球协会相关赛事管理部门对多渠道反馈的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定性结论,报上海足球协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二)上海足协将处罚决定通知对象,并说明处罚依据。
(三)处罚主体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足协竞赛部书面申请复议,并启动“听证”程序。
(四)重大问题将报送上海足协相关法律监管机构进一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足球协会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报上海市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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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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