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的一对“老夫妻”
因感情不和而分开
“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时我们才知道,这些年来
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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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1991年2月,天门市彭石镇村民钟某平(女,1975年8月出生)和左某华(男,1971年1月出生)经介绍相识。
1992年12月,两人按惯例举行婚礼,随后育有两个儿子,但他们的婚姻从未登记。
由于性格差异巨大,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05年5月,两人同意自行解除“婚姻”关系,至今已分居十余年。
2020年10月,钟某平因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已婚,以“解除事实婚姻”为由向天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天门法院认为,钟某平、左某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钟某平不满二十岁,不具备结婚资格。从实质要求上看,两人不构成事实婚姻;而钟某年满20岁后,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两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同居关系。
判断
钟某平不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天门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并告知他到派出所变更户籍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登记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受理案件前结婚。如果未能重新登记结婚,同居关系即解除。
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同居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是指男女双方主观上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观上有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也未领取结婚证。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同居婚姻。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
男女同居是否为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属于婚姻登记。同居关系;如果符合婚姻实体要求,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重新办理,则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已同居,但截至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实质婚姻关系。对结婚的要求。 1日后满足结婚实质性条件,且尚未登记结婚的,视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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