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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 年 11 月 10 日
杨浦区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
阳复发[2009]43号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要求,大力实施“3310”计划,进一步加快杨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决定》(杨委) 〔2009〕18号)。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完成学业后在海外创业或者工作五年以上,以及在海外创业或者工作的人员。完成博士学位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之一:
(一)在专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技术成果领先、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
(二)掌握我区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设计、金融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
(三)在知名跨国公司和专业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精通专业领域、熟悉国际规则、擅长企业管理的管理专家。
(4)在境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职务,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奖励,并具有处于本行业或领域学术研究前沿的成果;他是业界公认的专家和学者。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特指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洋浦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才;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特指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杨浦地区高校、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三年以上。上述人才原则上每年在当地工作不少于9个月。
第四条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以下方式服务杨浦经济社会发展:
(一)引进技术、资金、项目,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开展合作研究,建立合作研发基地或共同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管理职务。
(四)以其他方式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五年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动和推进基地建设。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实行立项审查制度。创业项目经申请审核后,按照分类原则(重点推荐A类、优先推荐B类、一般推荐C类)予以支持。
(1)可提供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可提供50-200平方米经营办公场地,三年免租。
(二)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可提供贷款贴息,最高贷款限额为500万元,期限两年。
(三)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经审核可发放最高200万元的两年期信用担保贷款。
(四)对创业企业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创业人才工资性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部分给予40%补贴,期限5年。
(五)区政府与硅谷银行共同设立的中早期投资基金,优先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和示范。符合投资条件的,将提供相应的风险投资。
(六)享受A类支持的创业企业创业失败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实际现金出资的30%对创业项目持有人进行创业风险补偿,最高可达1万元。
(七)对在杨浦区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A类创业项目,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的,经审核,最高可给予实际投资额30%、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
(八)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在杨浦区购房,按照创业项目评价分级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或三人合计10万元租房补贴。年。
(九)具有专业学术领域专长、符合教授岗位基本条件的创业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推荐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初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十)开办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享受政府购买的“三代”服务(代办工商登记、代办会计、代办纳税申报)以及其他专项免费配套服务。
第七条 对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实行认定制度。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设计、金融服务等专业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鉴定后,《杨浦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证书》有效期五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基地与用人单位按1:1配套共同实施100平方米人才公寓,免收三年租金。对自住住房的创新人才,由基地与用人单位按照1:1匹配的方式,给予五年内20万元的租房补贴。
(二)地方财力对创新人才工资性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给予40%补贴,期限5年。
(三)创新人才在基地工作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同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对发表专业学术著作的个人,可根据申请给予专项资助。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区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安排好本人、子女、配偶的就医、就学、就业等事宜。
第九条 受聘在基地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查。条件,其任命不受职位数量的限制。
第十条 在基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后首次申请职称评审的,可以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直接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能力。其在国外的业绩成绩可作为申请职称时提交业绩成绩。
第十一条 基地选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入选国家创新人才在杨浦片区购房的,基地与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共同提供购房补贴,其中基地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入选的国家创业人才将在享受原项目评审和分类分类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创业企业的实际需求给予重点支持。如果在杨浦地区购房,基地将提供2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财政、住房支持政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与有关机构签订专门的《支持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成绩突出的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为杨浦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 成立杨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成立洋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地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成立,为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全方位、动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工作;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认定;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区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投资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本措施。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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