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为贯彻落实人民民主全过程要求,实现民主立法、敞开立法大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了《促进校园发展条例》。 《梅州市足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梅州市人大官方网站和《梅州日报》上发布,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教育部批准我市为国家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 2019年,教育部批准我市启动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建设。是全省唯一拥有国家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和“满天星”训练营的地级市。目前,国内尚无以足球为主题的立法。梅州作为“足球之乡”,校园足球工作有着深厚的基础。校园足球立法的实施,是对我市以往校园足球工作卓有成效的总结,也是对全市校园足球工作的反思。对我市校园足球创新发展模式的探索,也是我市校园足球打造新时代发展模式的一次创新实验。将为梅州擦亮“足球之乡”金字招牌、打造江苏区容湾先导区提供先行者。尝试一下演示。
市人大常委会将《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条例草案在深入研究、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11月27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法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后,形成法案修改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条例修订稿共34条,分为总则、教育普及、发展完善、保障推广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适用于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园足球工作的规划、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管理等活动中,我们努力在宣传引导、幼儿启蒙、学校责任、家长支持、学生参与、队伍和竞赛制度、成长通道、文化建设、场地和师资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各界人士如有宝贵意见,可向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邮寄地址:梅江区梅江大道88号市人大402室)梅州市,邮箱:)。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
《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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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顽强拼搏精神,弘扬“足球之乡”的历史文化传统,搞好足球之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校园足球,培养足球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园足球的统筹规划、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校园足球工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改革创新、问题导向、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长远成功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学校为本、学生广泛参与的机制。鼓励社会支持、整合多方资源的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校园足球规划和政策措施,整合校园足球工作。足球工作纳入国家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推动辖区内校园足球发展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政策,监督指导相关学校开展校园足球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校园足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校际足球竞赛活动、校园足球发展成效评估等。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整合利用优质资源,加强选拔测试、教学、训练等方面的技术指导。训练、营养指导、训练恢复等,支持校园足球的普及和推广。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校园足球发展的工作。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群体支持】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校园足球文化活动,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依托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足球活动。广泛动员青少年参与。
足球行业协会等足球领域社会组织要按照行业章程发挥专业技术作用,发现、培养、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校园足球教练员、足球教师、裁判员的专业指导,积极协助在校园足球的发展中。赛事组织、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七条【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和宣传校园足球发展理念、教育功能、校园足球赛事报道、青少年免费球场图等。信息丰富校园足球文化。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街、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场所以及公交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上的广告媒体,均可开展校园足球宣传,打造“足球之家” “ 气氛。
宣传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媒体直播、记录、报道校园足球赛事,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校园足球文学、艺术、书法、音乐、影视、戏剧、游戏、动漫等青少年喜爱的作品。爱看,促进健康进步。足球小镇精神引导青少年热爱足球、看球、踢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园足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教育与普及
第八条【足球启蒙教育】鼓励和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和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体系,开展足球嘉年华、亲子趣味足球赛、足球节等足球活动,增强幼儿的兴趣和兴趣。对足球的理解。培养少儿足球技能,推动少儿足球运动的普及。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推动全市幼儿园参与国家足球特色幼儿园创建,扩大青苗出口幼儿园范围。国家足球专业幼儿园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落实校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通过足球等各种游戏活动,提高幼儿感知、理解、避免危险和伤害的能力;
(二)营造激发儿童探索足球、强身健体、独立踢球的兴趣的教育环境,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造开放、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
(3)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种体育活动,鼓励幼儿跑、跳、钻、爬、投、踢等活动,促进幼儿足球技能的发展;
(4)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灵活运用集体、团体、个人活动等多种形式的足球运动,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九条【特色学校】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传统足球项目学校创建计划,增加足球特色学校和校园传统足球项目学校的数量,支持有条件设立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学校。 《足球学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传统足球项目学校的业务指导,健全示范带动机制,加大教学、训练、比赛、招生、经费、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足球普及活动,加强足球知识宣传、足球文化教育、足球技能教学;
(二)积极组织校内足球比赛,参加校际比赛和校园足球联赛,并提供后勤保障;
(三)配备体育教师或者足球教师,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寒暑假返校开展足球活动;
(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足球活动,将学生足球等体育课程学习状况纳入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足球教学】学校应当将足球纳入体育课教学内容,创新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通过普及校园运动,带动校园田径、篮球、排球等其他体育项目的发展。足球表演。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传统足球项目学校应开展以下工作:
(1)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将足球活动纳入课间或课外活动,使所有学生基本都能参与足球活动;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足球作为体育课的必修组成部分,每周至少利用一节体育课进行足球教学;
(三)高中学校开设足球选修课;
(四)制定系统、科学的训练计划,常年开展课外足球训练,并配备安全、医疗等应急预案;
(五)根据国家校园足球教学指导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开发编写足球校本教材,实施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足球教学和课外活动。
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开设运动训练(足球)专业。
第十二条【教师职责】开展校园足球教学、训练的足球教师、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举止文明,为人师表;
(二)刻苦学习,学习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的青训理念和方法,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南方传控足球教学;
(三)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发展前景,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参与】学校应当引导、鼓励学生开展下列活动:
(1)参加足球教学班,掌握足球技术;
(2)参加课间或课外的足球活动;
(三)参加或组建班级代表队,设计班级队的球衣款式、助威方式等,参加班级联赛等比赛;
(四)合理分配学习文化课和参加足球活动的时间。
学生参加足球活动时,应遵守比赛规则,发扬公平竞争和团队合作精神,尊重对手、队友、裁判、老师、教练员,关心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并拒绝足球暴力。
第十四条【家长支持】鼓励学生家长做到以下几点:
(一)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校园足球活动或者走上职业足球道路;
(2)观看学生训练和比赛,为学生加油;
(三)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独立思考、胜不骄、败不馁、公平竞争的良好习惯;
(四)督导学生文化课程与足球技能学习同步开展;
(5)参加足球活动,陪伴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足球队、足球俱乐部】校园足球专业学校和传统足球项目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队。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队。建立学生足球队的学校应当合理配备教练员队伍。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传统足球项目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班级、年级应当建立班级代表队和年级代表队,鼓励从一年级开始建立班级代表队和年级代表队。小学。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建立班级代表队、年级代表队。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依法成立各级学生足球协会,支持学生成立足球俱乐部、足球兴趣小组、学生裁判俱乐部等。足球行业协会与学校可共同探索建立精英梯队适合所有年龄段年轻人的机制。
第十六条【竞赛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完善市、县两级“小学—初中—高中”三级校园足球联赛机制,并相应建立多级联赛体系,设有升降级制度,吸纳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主体共同参与。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足球比赛制度,组织开展校内年级、班级间、校际足球比赛。有校园足球特色的学校和有传统足球项目的学校每年要组织足球班级联赛和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每年参加不少于十场比赛;其他学校每年根据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班级联赛和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的同年级团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比赛。在广泛开展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学生足球队,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县(市、区)青少年足球比赛。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承办本地足球比赛或本校学生足球队主场比赛。
第三章 发展与完善
第十七条【选拔机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注重在学生中发现、选拔和培养有发展潜力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通过规范的评价流程,优中选优,最大限度地发现和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玩家。储备人才。学校要支持体校、足球学校等开展优秀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工作。体校、足球学校应当允许优秀运动员或者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第十八条【成长通道】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优秀青少年球员就近聚集优质学校的机制,研究制定校园足球运动员注册、进入后备人才梯队的政策措施各级各类校园足球和职业足球运动员队伍建设。寄存器共享机制。
鼓励校园足球专长学校、足球传统项目学校等有条件的学校通过中国足协或各级足球行业协会的注册登记系统,在尊重青少年球员意愿的前提下,注册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家长、帮助学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落实学校青训补偿机制,畅通青少年球员自由流通体系。
第十九条【思想文化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参加课外足球训练的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合理安排文化课学习时间和师资,促进学生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同步提高,提高学生的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学生综合素质的文化表现有助于提高学生对足球技战术的理解和接受。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研究推动体校、足球学校学生纳入中小学招生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校园足球文化建设】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足球传统项目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定期开展足球主题摄影、绘画、征文、演讲等校园文化活动,建立校园足球文化中心。足球文化专栏或信息平台介绍足球知识、学校比赛报道、校园足球明星、校园足球名人等,定期举办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足球交流活动,鼓励更多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梅州足球文化遗产和足球名人资源,组织参观世界足球之王李惠堂故居、足球之王文化广场、梅州五华·源坑遗址等中国大陆现代足球的发源地。现场观看中超联赛、校园足球比赛等形式,传承“足球之乡”文化和球王精神,让更多学生了解足球、热爱足球、走上赛场。
支持学校加强国内外足球和足球文化交流,鼓励学校组织优秀足球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到足球发达地区交流学习,参加国际和省际青少年足球文化交流和比赛。
第二十一条【政府和社会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开展下列活动,营造浓厚的“足球之乡”氛围,鼓励青少年参与足球活动:
(一)建立从“村超联赛”到市级足球联赛的各级社会足球联赛体系;
(二)推动举办机关杯、企业杯、社区杯、校友杯、行业杯、各年龄段比赛等赛事;
(三)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足球专业人才,组建足球队参加比赛。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足球产品、足球装备、足球场建设、赛事运营等足球产业链企业到梅州投资生产。鼓励各类企业和经营者通过冠名赛事、购买球衣胸前广告、赛场设立广告牌、捐赠足球装备等方式赞助各类校园足球赛事。
第二十二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职责】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开展以下促进校园足球发展的工作:
(一)通过选拔教练员到各学校(幼儿园)任教、组织球探观看校园足球比赛、组织梯队和校园足球队比赛等方式,发现和选拔青少年足球人才;
(二)对校园足球教练员、足球教师、具有足球专业知识的其他学科教师和其他从事校园足球教学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合理利用俱乐部场地设施和资源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4)通过邀请学生现场观看职业联赛、担任比赛球童和志愿者、建立学生球迷俱乐部、组织球员、教练员到学校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推动足球运动的普及。
第四章 保障、促进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校园足球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校园足球资金,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增加校园足球经费投入,保障校园足球支出;
(二)体育行政部门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基金中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校园足球工作;
(三)学校应当将体育经费优先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体育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公共经费的15%,保证校园足球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融资的校园足球发展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支持校园足球发展;
(五)鼓励设立社会基金支持校园足球发展。
有关部门要加强校园足球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截留、私分校园足球经费。
第二十四条【球场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足球场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学应配备五人制及以上足球场设施,初中学校应配备七人制及以上足球场设施,高中学校应配备足球场设施十一人制设施;
(二)现有未配备足球场设施的学校,在基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完善足球场设施。鼓励当地先贤、校友、企业家、足球明星等热心人士向基础条件较差的学校捐赠足球场设施和足球器材;
(三)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合理规划,配备足球场设施;
(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至少建设1个非标足球场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公园、绿地、全民健身广场、商业广场等场地或者城乡闲置土地屋顶、社区空地、人防工程等空间应建设社区足球场或简易足球场,并向校园足球场设施双向开放,提高场地利用效率。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足球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有效使用,明确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学生免费开放的时段和风险责任。寒假和暑假。必要时,社会投资建设的足球场设施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用于校园足球活动,符合开放条件的校园足球场设施可以向社会开放。
公共足球场设施应当向青少年免费开放,并明确免费开放时段,为青少年开展课外足球活动提供场所。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共足球场馆设施要适当延长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设立专门的青少年活动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校园足球场设施,不得在免费开放时间内占用公共足球场设施进行非足球活动。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裁判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培养校园足球教练员、裁判员,为校园足球学习、训练、比赛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担任或者兼任校外校园足球教练、裁判员的教师,应当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校将培训、竞赛、课间活动、课外活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等纳入教师工作量。与其他学科教师同工同酬,并根据实际贡献纳入激励绩效工资管理。校园足球指导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在市政和县级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下,没有足够的足球教师的学校可以聘请教练,裁判等。专业社会橄榄球机构,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担任校园足球教练。鼓励合格的州机构,企业和机构的合格人员获得电子级足球教练证书,并在偏远的山区或学校以自愿服务形式进行足球教师的足球教学活动。
第26条[教学团队建设]市政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校园足球人才团队的建设,包括足球老师和其他人才类型,以人才培训和介绍计划,根据小学高中的教学水平,高中等。 ,为引入的杰出人才提供适当的奖励,并就才华的和解和儿童的教育提供优惠待遇。
教育管理部门应根据校园足球教学的需求,制定和实施全日制体育老师的计划,通过多个渠道为全日制体育老师制定计划,建立一支全职和全日制团队兼职足球老师,并鼓励其他学科的老师凭借足球专业知识担任学校兼职足球老师的老师。教育管理部可以与足球工业协会合作,探索建立校园足球教师培训的合作机制。
校园足球教师在薪水,职权评估,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其他学科的当地老师享受相同的治疗水平标题晋升,优异评估等。
鼓励学校创新就业机制,采用各种方法和渠道来提高校园足球老师的水平,并适当招募退休的足球运动员,教练,具有强大专业能力和良好意识形态风格的裁判,或者接受专业足球俱乐部的echelon培训和那些教学经验人们是兼职足球老师。
第27条[激励措施]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工会和学校可能会赞扬和奖励单位以及为校园足球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
(1)在省级或部长级或更高的部长级获得奖项和荣誉;
(2)在校园足球教学中取得了杰出成就的人;
(3)学校,足球行业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专业社会足球机构和其他部队组织并开展公共福利足球普及活动,并取得明显的结果;
(4)校园足球队在国家或省级比赛中代表梅兹州,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5)校园足球精英运动员和精英教练;
(6)为校园足球场设施,足球设备,保险服务和其他安全服务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7)其他为校园足球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
第28条[档案管理]教育管理部应为校园足球运动员,教练和裁判建立数字管理系统。通过全面的数字化注册,活动组织,时间和评分,技术统计,得分记录和其他链接,数据归档,绩效可追溯性以及过程监督。
第29条[风险预防]教育管理部应通过政府,学校和家庭的参与来改善校园足球风险和应急机制。
学校应制定校园足球活动和比赛的安全规则和法规,并加强足球安全教育,检查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应改善学生足球的事故伤害保险机制,并通过促进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学校责任保险以及鼓励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事故保险来改善校园足球风险管理和转移当地条件。机制。
指导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例如根据我们城市校园足球的实际情况,校园足球的个人事故保险和针对足球现场的财产保险。
第30条[评估和评估]教育管理部门应制定校园足球工作评估,改善校园足球工作监督系统的科学实施方法,并定期评估和评估校园足球工作的有效性。改善具有校园足球特征的学校的出口机制和具有传统足球项目的学校。对于检查未经检查的单位并且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其名称将被取消并报告。
第31条[科学研究]鼓励大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校园足球进行科学研究,专注于研究结果的转型和实际应用,组织适合校园足球活动的教学和培训指导手册的汇编,并开发校园足球培训,竞争辅助软件和硬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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