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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晚年再婚夫妻如何通过婚前协议避免财产纠纷?上海律师孙洪林解析

    然而,由于一方患病,引发了夫妻间的矛盾,以及婚后财产分割的纠纷……

    以下为上海孙洪林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的自述。

    晚年再婚

    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议

    老年人找老婆时,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能互相陪伴、安享晚年的妻子。

    林阿姨年轻时就与丈夫离婚了。这么多年,她一个人辛苦养育女儿,不知不觉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人一旦退休,就自由了,生活难免荒凉和孤独。这时,林阿姨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退休的老秦。

    老秦的妻子几年前去世了,他的孩子们一直在努力帮父亲找个妻子,以便能够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林阿姨和老秦相处得很好,就一起去民政局领了证。两人计划一起度过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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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两人都再婚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林阿姨和老秦在结婚前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婚前拥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包括房屋、存款、珠宝首饰等,对方不得干涉或占有,双方签订了这份协议。

    婚后十几年,生活平静安宁。林阿姨和老秦每天都去公园锻炼身体,时不时也一起去旅游。他们俩都感到非常幸福。

    生病又嫉妒

    夫妻遭遇信任危机

    没想到,老秦的重病却在这个稳定的家庭中引起了波澜。

    老秦刚生病的时候,林阿姨正忙着照顾他。为了方便支付医药费,老秦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林阿姨保管,称费用会直接从这张卡上扣除。

    但林阿姨毕竟年纪大了,长时间的辛苦工作实在是让她难以承受,一不小心就病倒了。

    林阿姨生病后,住在女儿家里,平时跑到老秦身边的次数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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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期间,老秦的孩子们都不满意。他们一有什么事就在老秦耳边骂林阿姨,怀疑林阿姨利用父亲生病的机会,偷偷从银行卡里拿钱。

    为此,老秦和林阿姨经常吵架。毕竟,他们本来就是两个家庭。时间久了,难免产生怨恨。老秦的疑虑越来越重,最终提出了离婚。

    财产转让

    夫妻俩经济独立吗?

    虽然婚前签了协议,但结婚十多年了,老秦手里还是有一些积蓄的。他的退休工资加上理财的钱总共有五六百万元。老秦曾说过,这笔钱是为两人以后去养老院准备的。

    老秦的银行卡里除去生病时的医药费,应该还有不少钱。可林阿姨却意外发现,老秦的卡里已经没有多少余额了。难道是老秦背着她偷偷转钱了?

    想到这里,林婶不禁有些难过。结婚这么多年,林阿姨对两人的生活照顾很多,买菜等日常开支也是林阿姨承担的。到了最终要离婚的时候,我没想到陪伴我多年的妻子竟然如此无情。

    为此,林阿姨找到我,想知道,即使是结婚前签的协议,我们两个人在经济上真的能完全独立吗?面对老秦偷偷从他的银行卡里转钱的事实,她该怎么办?

    林阿姨和老秦结婚前签订的协议,只规定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并没有规定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如果打官司,林阿姨能提供银行账户的话,可以聘请律师去银行调查老秦的银行账户详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查。

    如果有银行账户显示老秦婚后拥有这笔钱,并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拒绝告知这笔钱的去向,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中之一配偶必须隐藏、转移、出售或变卖这笔钱。如果配偶一方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可以得到少量份额,也可以不分割。离婚时的配偶。即使老秦转移的钱没有告诉他去了哪里,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合理花的,离婚时也应该分割,而且分割钱的时候,林阿姨也可以要求一份老秦的小份。

    相关法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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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对方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一份。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或不。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孙洪林(上海孙洪林律师事务所)

    目录:115814;contentid:12387371;发布日期:2024-03-04;作者:徐莹莹;文件:67-ed169 65c-1e25-4dfa-99c1-7e671e1e3c6d;来源:29;来自:上海法治新闻;时间戳:2024-03-04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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