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与朱女士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结婚后,他们就一起住在这个房子里。随后,陈先生与朱女士多次发生争吵。陈先生要求朱女士立即搬出房子,两人分居多年。两人离婚时,因涉案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朱女士认为,她和陈先生在涉事房屋内居住多年。陈先生还表示,该房屋是两人共有的,所以涉案房屋应该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陈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但双方协商未果,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这起权属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第1063条规定,涉案房屋的购买及所有权登记发生在当事人登记结婚之前,且登记在先生名下。 . 是陈先生婚前购买的。这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朱女士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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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案例,你一定想问: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哪些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第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被视为配偶一方的独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二、配偶一方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补偿;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四、当事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为什么陈先生表示房子是两人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却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陈先生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没有书面形式,因此陈先生的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意义
我国实行夫妻收入共同所有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个人财产是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协议,在一定范围内各自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 《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既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个人财产,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够重视个人权利和意愿的缺陷,防止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无限扩大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4条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对方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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