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结合卫生执法工作实际,对医疗机构销售、使用保健品的法律风险做如下分析:
1.保健品的定义。
保健品是一个新兴产业,与保健食品不同。截至目前,国家对保健品管理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学术界认可的统一定义。中国保健协会2012年发布《保健蓝皮书》,将保健品定义为:个人不治疗疾病,而是以日常保健为目的,具有缓解疲劳、调节人体功能、预防疾病、改善亚健康状态,促进康复。对改善健康具有特定功效的产品。据了解,目前我国仅有贵州、陕西、吉林三个省制定了保健品管理法规或办法,实行保健品许可管理,明确保健品定义。 《贵州省保健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健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具有预防和保健作用的贴剂。治疗疾病,并具有日常保健和康复功能。 、软膏、搽剂、喷雾剂等产品。但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用品、体育器材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西省保健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健品,是指列入保健品目录、具有调节人体功能、改善健康、有益于保健等特定保健作用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保健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品是指调节人体功能、增进健康的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其他省份大多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相反,他们采用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管理。具有代表性的是河南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保健品定义为:指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用于日常保健的个人保健品。具有缓解疲劳、调节人体功能、预防疾病、改善亚健康状态、促进康复等特定的保健功效,贴剂、软膏、喷雾剂、搽剂等用品。但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用品、运动器材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医疗机构销售、使用保健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通过初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应明确保健品销售和使用三个方面的问题。
1、保健品的法律地位,即符合什么标准的保健品才是合格的保健品?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保健品统一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企标联〔2017〕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536号文)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制定产业政策。 、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励评选范围。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与河南诚诚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联合起草了《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在目前保健品尚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该标准已成为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本标准对生产企业对保健品生产人员、设计及设施、原材料、生产工艺、卫生要求、评价审批、成品储运、质量管理、现场检查及评分标准等制定了严格的技术要求。 、生产公司和服务公司。 。
本标准经主管单位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由标准负责单位批准使用,并由自愿申请采用本标准的组织使用。符合本标准的保健品评价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批准文号为河南省宇监准字【年】T/HNJK003-2018××××,由责任单位核发。
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要求,保健品必须同时拥有生产许可证号和审评号,符合具有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并已通过第三方认可。如果产品通过评价,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则为合格产品。
然而,保健品市场的保健品鱼龙混杂,现有的保健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政府和行业的重视。一是中草药制成的保健品。比如河南某公司生产的“感冒保健贴”,都是中草药制成的贴剂。一般由推荐的药店或医疗机构销售和使用。二是促进治疗效果。有些保健品上明确标注为感冒保健贴、小儿止咳贴等。虽然它们被标明为健康贴片,但其治疗功能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外观与机械品牌产品或药品几乎一模一样。不仅普通患者无法辨别,就连专业的医护人员也无法辨别。
2、医疗机构经营保健品需要取得哪些资质?根据国家分散服务管理规定,销售保健品无需特殊许可。医疗机构只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项目包含保健品即可销售。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但应保证产品来源合法,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医生可以用保健品来治疗病人的疾病吗?医生只能推荐保健品,但不能开处方。因为保健品不是药品。由于保健品不属于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原则上不允许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特别提醒广大医生朋友,医生推荐保健品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很多保健品的包装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高度一致,如果只销售保健品,可能涉嫌销售非药品,可能构成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条:以非药品为药品处理假药(保健品属于非药品,处方上将保健品写为药品的,属于销售假药行为) 。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线索的,应当移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侦查。同时,也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整顿。练习活动;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湖北省松滋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周张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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