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慎重考虑。跟进。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委人才办反映。
附件1:《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附件2:《晋城市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晋城市委员会组织部
2019 年 9 月 23 日
附件1
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
关于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我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意见的人才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灵活引进。全职引进是指通过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招聘或调动手续,或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方式引进人才的方式。灵活引进是指在不改变人才的人事关系、户籍关系的情况下,从外地引进人才的方式。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章 吸引和培养人才的激励政策
第四条 灵活引进中国“两院”院士、国家“计划”人选、山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尖端人才,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实现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效果满意的,用人单位可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市委、市政府将按照“一案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通过公示程序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生,三年内可在绩效总额内按照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工资,按照每份工资发给他们。享受每月3000元、1000元标准的附加生活补贴。上述未在我市就业并落户的人员,可向当地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优先考虑到我市企业就业;已在异地就业的,根据原就业单位性质,可以向当地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转账手续。
第六条 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博士和高级专业资格。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生活补贴5000元,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生活补贴2000元。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次年一季度,用人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发布。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 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当地社保部门按企业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企业工资补贴。人才年薪。一次性人才引进补贴。所需经费从同级财经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财政同级院系分别承担70%和50%的学费。所在单位向同级财务部门申请缴纳;鼓励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对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企业员工,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所需经费从同级财经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我市新引进或申请入选“中华技能奖”、“国家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或同等级别高技能人才,签订三份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企业工作年限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所需经费从同级财经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获得我市“晋城工匠”、“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1万元,所需经费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十条 对我市专职引进或组建并经国家、省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当地社会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扶持奖励。所需资金来源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安排在资金范围内。
第三章 工作生活便民政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为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平台,向本市高层次人才开放。对于需要共享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有偿兼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活动。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三条 全日制博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落户的,其配偶、子女可以随其办理登记手续;配偶及子女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并安排在企业就业;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或担任公务员的,可以向当地社会组织部门申请办理调动手续;随迁适龄儿童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自行选择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全日制博士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本市落户,在本市没有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者,当地政府和企业负担一半租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三年内由所在单位每月给予2000元的房租补贴。政府补助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审核分配。
第十五条 已在本市落户并与本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五年内首次在本市购房的全日制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承担。地方政府和企业各承担一半。政府补助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审核下发。
第四章 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具有博士、硕士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并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以向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最长5年的银行贷款。政府对贷款利息全额补贴,300万元以下贷款可享受银行贷款利率50%的政府贴息,最长3年。贴息资金在贷款本息结清后予以补贴,从同级金融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市博士、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团队)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当地社会部门评估认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到项目。资金;如果项目三年后运行良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再给予50万元重点支持。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已进入产业化初期的创新创业项目,需要融资担保的,可以提交向当地金融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当地金融办公室进行协调。政府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补助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依托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对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市科技局按项目合同安排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20%。 10%的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奖给予1:1配套奖励金额;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项目,市科技局将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奖励省科技进步特等奖项目。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对新获批企业,当地社会部门给予50万元网站建设补贴;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对新批准的平台,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贴;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新设立的技能提升载体,经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审核合格后,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贴。所需经费从同级财经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重视人才、尊重人才、关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人才制度。通过走访、慰问、电话、座谈等方式,定期了解接触人才的思想、工作、学习、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建设、科研等方面接触人才的疑难问题。 、技术成果转化。组织专家(人才)开展国情培训、健康体检、休假疗养等,为人才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把人才政治融入党的各项工作,重点选拔政治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优秀专家人才,通过法定程序推荐担任“两代表”和“两代表”。为优秀专家人才提供更多建言献策机会;各项活动中注重提拔优秀,优先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全市重大决策注重广泛听取各类专家人才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宣传优秀人才典型事迹,着力通过优秀人才推介月等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的文化氛围,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验收、初审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凭证及原始材料等行为,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回所获资金。 ,取消相关福利,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市出台的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承保的,按照原政策执行。奖励资助流程已按照原人才政策启动但尚未落实的,继续执行原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晋城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具有教育部认证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级工科班、预科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所谓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章 结算政策
第二条 大学毕业生可持户口簿到我市市区内任意一个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本市农村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办理户口迁移。进入。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落户我市,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首次在我市购房的,给予购房补贴本科生5万元,专科生1万元。企业所在地政府各承担一半。政府补助资金从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审核下发。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落户,在本市无住房,需要租房的,本科生由所在单位补贴租金1000元。三年每月人民币元;大学生由当地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五条 大学毕业生进入我国私营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进入其他类型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1000元。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专项就业补贴资金中安排,由企业代向当地社会部门申请。
第六条 我市企业新引进的“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企业向当地社会部门代申请。
第七条 “985”、“211”、“双一流”院校新招收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按规定提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适当的标准,并计入绩效工资总额。期间,每月额外享受500元生活补贴。
第八条 我市企业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时,三年内给予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企业向当地社保、医保部门申请。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在本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初级(取得三级、中级(二级)、高级(一级)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技能提升奖励1000元、1500元、20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基金安排。高校毕业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以自行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衣领。
第十条 对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将提供就业实习岗位,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向实习单位发放就业实习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补贴资金从同级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后仍未就业的,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储备。保留期限不得超过3年。储备期间,可免费参加当地社会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四章 创业政策
第十二条 大学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可向当地企业申请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对经营良好、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当地社会发展部门将给予优等的创业资金5万元;运营三年后评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当地社会发展部门将再给予50万元重点支持。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落户政府部门认可的创业载体,使用工作站的,三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租金补贴。如果他们使用初创网站,则为三年;自主选择创业场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申请每年2000元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自主创业且符合《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暂行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金融办申请最高100万元的信用贷款。 。
第十五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申请政府贴息贷款,享受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就业人数达到上一年度就业人数25%的,最高可申请300元。创业担保贷款1万元,享受同期基准利率50%的政府贴息。贴息资金按照现行标准由各级财政共享。
第十六条 毕业当年持有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明》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按实际扣除增值税、城市税、城市税。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当年缴纳。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县(市、区)、开发区、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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