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2年9月,A与某健身房签订《会员合同》,同意A成为该健身房“养友年卡”会员,会员期限12个月,会员费1980元。他还在合同上手写了一条:此卡特价定制,不退不换。合同上显着位置盖有“本卡仅供本人使用,转让他人需缴纳500元费用”的提示印章。上述合同签订后,A先生向健身房支付了1980元的“年轻年卡”费用。 2023年5月,A正式开卡并使用该卡。 2023年7月,A先生以自己在国外留学,无法继续参加健身活动为由,通过微信与健身房工作人员沟通转卡、注销卡的事宜。健身房不同意退卡,并提出转卡需要支付500元转卡费。双方协商未果,A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病历
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A先生因长期出国留学,无法继续接受健身服务,故向健身房提出转让或注销卡,并明确合同可以不再履行,合同目的也不能实现。法院支持A公司解除会员合同的请求。双方在《会员合同》中约定,会员期限为24个月。开卡不到两个月,A就要求转卡并解除合同。他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违约责任不能追究,应按照合同中“不退款、不换货”等相关标准条款追究。但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健身房提供的服务质量、甲方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决定和诚信。当然。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0元。 A向被告预付的1980元预付款从A认可并使用的330元服务费中扣除,健身房还须向A返还1150元。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原则上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在一些长期合同中,一旦双方陷入合同僵局,此时将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从而会导致对双方都不利的情况。在涉案的《会员合同》中,A先生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服务合同。由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大幅增加,与双方实际情况不符,法院判令终止合同。
与《入会合同》类似,是预付费消费服务合同。预付费消费在服务领域应用广泛,尤其是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长期服务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在所难免。 。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当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那么“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的协议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即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进行解释。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其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意味着强制买卖。类似协议在合同中排除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属于无效条款,不宜适用。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商店告示等形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公告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内容无效。本案中,《入学合同》中写明“本卡为特价定制,不可退、不可换”,但这些“不可退、不可换”和“本卡只能本人使用,转让他人需支付500元费用”,明显增加了A的责任,消除了A的主要权利,故这些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自愿的;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仍应当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本法第一部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 6 条;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一般理解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服务方式引人注目。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消费者关心的重大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制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应当不使用格式。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安康市委政法委
编辑:陈萌
审稿人:江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kytsjk.com/html/tiyuwenda/16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