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消费者在退款被阻止后起诉健身房
赵女士在健身房锻炼时,遇到了两位健身教练。两人教了赵女士一段时间后,就搬到了另一家健身房,赵女士也跟着他们换了地方锻炼。后来,两名教练辞职并开设了自己的健身房。
在两人的劝说下,赵女士花了8万多元购买了500多节私人课程。这些私人课程还没结束,赵女士就被雇主调到国外工作。赵女士试图与健身教练商量是否可以退还剩余课时,但遭到拒绝。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院精审组组长马俊梅表示,两位教练开设自己的健身房后,将赵女士等老顾客全部带到了新健身房。年票、私人课程等等,他们不断地算着。其中一名健身教练签字确认赵女士购买了500多节课后,还有170节课没有使用。
“教练认为,赵女士没有向新健身房支付任何费用,为她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是道德的。”马俊梅说道。
教练的解释让赵女士非常生气。难道她没上的课就白费了吗?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断
教练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预付费消费合同中,消费者一般提前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经营者则履行分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当赵女士与原来的健身机构签约时,这两位健身教练积极促成了交易,并不断游说她购买课程。后来,两位教练带着赵女士去了他们新开的一家健身房。并承诺,此前购买的分卡、私人课程等可以继续计算,我们认为两位健身教练和新健身房已经基本接受了原健身机构对赵女士的权利和义务。”说。
因此,法院判决两名健身教练退还赵女士剩余未用完的170节私人健身课。
解释
是否终止预付费消费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此类案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健身、美容、辅导培训等服务领域。目前,预付费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消费合同纠纷。那么,大家在进行预付费购买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格林指出,本案涉及的预付费消费合同具有连续性合同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预付费消费是否可以要求退款的问题,律师认为,在没有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预付费消费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当消费者起诉解除合同时,法院需要对解除预付费消费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审查,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健身服务合同与其他服务合同不同。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个人依赖性。如果一方当事人离开健身场所所在城市,且所在城市没有相应门店,则合同将不再履行,合同履行将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是否合同可以终止,剩余费用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预付费消费存在风险。当别人鼓励你付款时,不要急于做出决定,以免退款时“心碎”。
本报记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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