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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业初审法院审判团队负责的助理人员
第三级高级法官汉·乔维(Han Chaowei)
自我爱好的风险规则是指受害者自愿承受可能损害并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的系统,造成损害的肇事者不承担责任。该规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愿望不受伤害”的规则,这是美国和民法制度国家或地区普遍认可的辩护的原因。多年来,尽管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但该规则已由许多司法惯例中的许多司法文件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出来,并且已被采用作为缓解或免除肇事者免于侵权责任的有效辩护。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正式制定了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该规则写入法规“侵权责任”部分的“一般规定”中。它是独立的,其法律性质是阻碍非法性的法定原因。
第1176条,《民法典》第1款规定:“如果自愿参加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并且受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伤害,则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他参与者在损害损害的情况下有意识或疏忽大意,则不会适用。”
可以看出,在我国,本地化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的应用具有以下限制:
首先,受害者自愿参加;
其次,应用范围仅限于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三,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
第四,其他参与者在损害发生时没有主观的故意或严重疏忽。
基于此,我们可以使用四个步骤准确地确定是否审判了案件是否可以应用自动化的风险规则。
步骤1
确定受害者是否自愿参加
首先,受害者必须有资格参加或满足参与条件。
其次,“自愿参与”意味着受害者可以自由决定参加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而不是被强迫或欺诈来参加此类活动。其中,“自愿”意味着受害者愿意承担他参加的文化和体育活动的风险以及他可能造成的损害。 “评估”是指受害者必须亲自参加活动或进入活动场地,而不包括在活动场地外担任旁观者。
对于那些未经许可就进入活动场地的人,或者运动队的教练,替补运动员,员工,活动场地的经理,现场视频摄影师等。他们被允许进入活动场地但仅在场外观看,这是自愿参与者的一部分吗?
在这方面,作者认为,自我改变的风险规则应适用于运动队教练,替代运动员和导演场外比赛的员工。不得将自动化的风险规则应用于未经许可的那些进入活动场地的人,以及活动场地,现场摄影师等的经理。
第三,是否建立“自愿参与”是基于受害者是否对文化和体育活动的潜在风险有相当大的了解。 “自愿参与”要求受害者对文化和体育活动的潜在风险有相当多的认识。
识别能力是犯罪者认识其行为法律利益的能力。至于确切的损害程度,无需识别它。一方面,这种认知是基于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以完全提醒和提前告知风险,另一方面,它基于参与者的知识和经验,以假设他们应该知道风险的存在。
在这里,需要特别讨论的是建立未成年人“自愿参与”的判断标准。在这方面,作者认为,它应该基于未成年人认识到潜在风险的能力以及其他参与者对进行这项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合理期望,并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某些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水平差异很小的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的能力可以承受潜在的风险,并且未成年人有能力了解适合其思想的潜在风险。
如果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既是成年人又是未成年人,或者尽管他们都是未成年人,但由于未成年人的忍受能力不能适应潜在的风险,但未成年人的身体质量和精神水平存在很大差异,但未成年人没有理解潜在风险的能力。
步骤2
确定受害者是否参与其中
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在传统的民法中,应用自动化风险规则的范围相对较宽。受害人知道或可以知道他处于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并自愿接受风险的任何活动都可以应用于自我责任的风险规则。相比之下,我国本地化的自定义风险规则的特征之一是限制对“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应用范围。
首先,文化和体育活动包括两个方面:文化和体育活动。这些活动应是合法的,至少不受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法规的禁止。
其次,文化和体育活动必须具有某些风险。风险是从事某种活动时可能发生的危险。鉴于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存在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因此这里的风险必须是固有的,并且本质上是危险的,而且个人损害的可能性很高,否则风险必须达到一定水平。
大多数竞争性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足球,篮球,橄榄球,曲棍球,冰球,拳击,柔道,跆拳道等运动通常具有更高的风险。排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等运动,在运动员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尽管风险低于前者,但也有相当大的风险。
诸如国际象棋竞赛之类的运动没有直接的运动员进行身体接触,并且不被视为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因为它们没有身体对抗。
具有强大娱乐性的文化活动,例如保险杠汽车,杂技表演,现场CS战斗等,也是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三,判断风险程度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专业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对经常参加此类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理性人的认知,并且对这种文化和体育活动有相对充分的了解,应该基于社会上的普通人的认知,因为在业余文化和体育活动中的参与者不应与CRETIONION CRETION CRETION CRECTION CRECTION CRECTION CRETION CRETION CRECTION INCATION CRETIONITION。
步骤3
确定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原因
是只是为了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吗
在传统的民法中,造成损害的原因是活动本身所包含的固有和固有风险,这可能是活动本身中其他参与者,活动组织者和自然原因引起的风险。
基于此,对于一个人来说,尽管进行了文化和体育活动,例如跳水,跳跃,跳跃,攀岩,冲浪,舞蹈等。由于没有其他参与者涉及,因此构成了某些风险,但无法将自我定论的风险规则应用于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其次,由于活动组织者中包含的自然原因和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害无法直接施加。例如,在2021年在甘森(Gansu)举行的100公里越野比赛中,许多参赛者死亡,因强风,降水和冷却而受伤。由参赛者的伤亡以及事件组织者对可能的高影响天气的有效预测和有效的反应,而不是由其他参与者触发的高度预测和有效的反应,因此无法直接应用自会风险规则。
步骤4
确定其他参与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无论是故意的还是严重的过失
虽然《民法典》规定将自我爱好的风险用作防御的原因,但它也规定了其他参与者归因于主观有意或严重疏忽的归因。
因为,其他参与者造成的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基于故意或严重的过失不再是活动本身的固有风险类别,而这种人身伤害并不是受害者可以预见的和自愿提前承受的事物。更重要的是,其他参与者的故意或严重疏忽也受到批评。
与上述规定类似,美国法院在骑士诉Jewett案中创建了“故意或鲁ck行为”的理论。法院强调,只有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有意损害另一个球员,或执行鲁ck行为,完全超过了体育活动的一般行为类型,它才能违反对其他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参与活动可能会使他/她承担财务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自我改变风险规则预防非法性的理论主要适用于对抗性运动造成的损害案件。如果受害人遭受体育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则可以将其视为非法以防止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因为受害者自愿承担风险。目前,无需进一步探索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是否有错。但是,如果受害者遭受的损害超出了运动中固有风险的范围,则可以有效防止其他参与者行为的非法性,因为它不是由受害者自愿承担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其他参与者违反了竞争规则,则必须有责任弥补受害者的非法行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其他参与者不违反竞争规则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自我教育风险规则应用于受害者。例如,王·泽吉安(Wang Zejian)教授认为,参加运动或游戏的人意味着他们愿意忍受通常由体育或游戏造成的损害,而不会违反运动规则或比赛规则。例如,黄利教授认为,自给自足的风险是基于伤害的严重程度,并且符合锻炼规则。
另一种观点是,当受害人由于其他参与者对竞争规则的正常或非严重违规而造成人身伤害时,他不应要求其他参与者弥补损失,除非其他参与者违反了基于故意或严重疏忽的竞争规则。例如,德国理论认为,参与赛车,拳击,球比赛,滑雪和其他比赛引起的轻微犯规是不可避免的风险,并且是同意身体伤害的参与者的冒险行为。例如,美国法院在阿维拉诉柑橘社区学院案中指出。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是竞争的固有和预期的部分。竞争者违反了比赛规则,并对其他球员造成人身伤害,这可能不构成非法行为。例如,在原告Zhang A和被告张B之间的卫生权利纠纷中,第一例法院认为,体育中的犯规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双方高中三年级的同学在篮球期间故意犯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尽管张谅解备忘录故意犯规和受伤的张谅解备忘录,但确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的基础是不够的。
在这方面,作者认为现代体育比赛有自己的一套完整规则,反映了对参与者的权利和利益的平等保护,以降低风险并避免发生人身伤害结果。体育竞争项目的规则是参与者使用运动技能的规范,是惩罚竞争不当行为的基础以及现代法治竞争概念的体现。
因为这种观点不符合长期竞争传统。在竞争中,尽管规则不允许某些方法,但就竞争目的而言,它们在社会上等效,仍然可以成为合法的行为。此外,这种体育比赛中犯规的观点只是等同于故意或严重的侵权法,并没有考虑到体育比赛参与者的心理状态。
因此,当参与者从事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外的体育竞争活动并损害其他参与者的权利和利益时,只有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规则并显然忽略了他人的个人安全,并且造成的损害完全超出了可预见的范围,则参与者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对规则的简单违规不一定是侵权的非法性。
由于违反游戏规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侵权法中的“故意或严重疏忽”,因此在运动意义上阐明“故意犯规”与“有意或严重的过失伤害”之间的关系尤其重要。
具体而言,在案件审判中,肇事者犯下的“故意犯规”应根据体育意义上“故意犯规”的特定情况进行合理区分,在法律意义上是“故意或严重的过失伤害”。
在《民法典》第1176条的“免责声明”中,有意指的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肇事者知道他的行为将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利和利益,但仍然有意。例如,一位拳击手在拳击冠军比赛中咬了他的对手,并犯规,并打算伤害他的对手。犯罪者不能以自我责任的理由免于责任。
主要过失是最严重的疏忽类型,这意味着肇事者无法履行其最基本的关注义务,或者肇事者以“非凡的方式”侵犯了必要的关注。这种行为特别重要且主观上不可原谅的违反义务,这显着超过了通常的过失程度。
如果最终确定其他参与者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有意或严重疏忽,则第1165条中有关故障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1段应适用于确定赔偿赔偿的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其他在司法实践中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参与者是否具有主观的有意或严重的过失,以更常见的校园篮球比赛为例,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考虑其他参赛者的具体行为。在高强度的体育比赛中,该场上的各种细节正在转瞬即逝。即使现代视频播放技术用于专业比赛,有时也无法在事件发生时判断特定情况。因此,必须准确应用证据规则来确定情况。
同时,根据篮球规则,即使裁判员召集参与者违反体育精神等犯规,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参与者被称为参与者的行为是其他参与者的目标,但它可能是针对其他参与者控制的篮球。正是在与另一方的比赛中,被称为的参与者具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实际上,考虑到进攻和防守始终是篮球比赛中的基本矛盾,现代篮球的发展趋势要求参赛者在防守时必须具有侵略性,也就是说,强调捍卫者会积极地紧紧抓住并积极地赋予对手的力量来抑制对手。此外,参赛者不能有太多的时间来考虑和判断游戏快速速度的技术运动,他们不应责怪参与者太多,以防止对手在防守期间进攻。
其次,考虑体育活动的类型和特征。篮球比赛是高度对抗性和风险的体育比赛。力量与敏捷性,勇气和智慧之间的矛盾是现代篮球在公众中如此受欢迎的基本原因。高度激烈和紧张的竞争氛围将使参与者将所有注意力集中在运动本身上。每个参与者都必须在闪电的闪光下进行思考和判断,然后决定采取哪些具体技术行动。
因此,很难要求参与者仔细考虑每个运动,也就是说,他们不能以通常的一般合理标准来判断现场的参与者。否则,篮球场上的每个选手都会胆怯,无法完全展示他的运动才能,而最初充满力量和美丽的篮球比赛将变得无趣。
同样,考虑体育活动的规格。校园篮球比赛都是来自参与者到裁判的学生,并且是业余爱好者。因此,参与者无法与很长一段时间参加专业比赛的人进行比较,无论是在理解竞争规则,技术行动的应用以及预防风险的准备方面。特别是,篮球比赛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进攻和防守对抗的过程,所有篮球技巧都用于动态和对抗中。实际上,业余参赛者的技术能力很难满足这种动态对抗过程所需的合理性。
同时,如果篮球比赛是由学校组织的高级校园比赛,而不是学生为爱好而自发组织的共同的教学比赛或游戏活动,则每个参与的团队都是由来自同一部门或学校的学生组成的,并与其他部门的团队组成的学生或锦标赛的学生或锦标赛。因此,为了争夺竞争的排名并赢得荣誉,双方的参与者必须尽力而为,而无需保留。在普通体育课程中或在业余时间作为游戏活动,风险显然高于篮球比赛。因此,不建议责怪参与者的犯规行为。
最后,考虑体育活动发展的目的。随着篮球的智力,健身,教育,文化和其他功能的提高的功能越来越受到认可,校园篮球已成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可以激活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生的身体健康,培养学生的情感,并增强学生的荣誉认识。目前,篮球已成为校园中受欢迎的体育活动之一,在学生中广受欢迎。此外,校园篮球是大众篮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整个人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校园篮球的发展,不建议在法庭上责怪参赛者采取各种进攻和防御行动。
结论
安全与自由是侵权法的两个基本价值观。当法官在侵权案件的审判中采用自定义的风险规则时,他应根据法律确定的组成要素做出公正的判断,从而保护各方在风险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平衡受害者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与犯罪者的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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