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喜欢的私人教练已辞职,如果我的退款请求被拒绝,我该怎么办?
10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小赵在健身房被冯教练推介后,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个私人训练班,并约定冯教练为小赵提供私人训练课程。赵先生提供私人培训服务。只上了6节课,冯教练就辞职了,无法再提供服务。由于小赵因为对冯教练的水平感兴趣而购买了课程,所以他向健身房提出退款,但健身房不同意。侯小昭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健身房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健身房退还预付卡内的1600元余额。
健身房辩称,健身房没有答应小赵安排常驻教练。即使原教练辞职、店面不搬迁,也可以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原教练辞职并不构成健身房违约,也不意味着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赵与健身房签订了《私人教练课程购买协议》。主要协议是小赵以4000元购买了10个常规课程,私人教练是冯教练。协议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如果原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健身房有权安排另一位合格的教练接替其位置。结果发现,小赵已经消耗了6个课时,剩下的4个课时还没有消耗。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购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小赵在购买私教课程时将健身教练指定为冯教练,而实际上已经接受过冯教练的培训。私教课程要求个人对教练有高度的依赖和信任,更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和结果。对于小赵来说,能否指定冯教练为私人教练,足以影响他是否与健身房签约的决定。
本案中,冯教练辞职后,健身房未能与小赵就更换教练达成一致。双方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小赵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剩余班费。该健身房声称有权按照合同自行更换教练,但未使用足以吸引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也未做出解释相应内容不符合消费者的要求,故健身房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小赵1600元的班费。
法官提醒,健身房在预先制定的服务合同中往往会有类似“健身房有权更换私人教练”的格式条款。健身房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履行提醒消费者此项条款的义务。如果消费者有指定教练的需求,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选择的教练,避免后续因教练辞职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如果我付钱给教练,但健身房说没有收到钱,我该怎么办?
第二起案件显示,小芳在健身房购买了价值10800元的拉伸修复课程,指定教练为小张。后来小张辞职了。辞职前,小张告诉小方,他已经把课程交给了教练小王,小王以后会继续教小方。
但当小芳与小王教练预约时,却被告知系统中没有小芳的课程信息,她无法上课。当天小芳去店里与健身房经理沟通,但经理拒绝承认小芳购买了课程,并告诉小芳系统没有她的课程信息,因为张教练违反规定,将课程列在了其他成员的姓名。小芳的退款请求也被拒绝。无奈之下,小芳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健身房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10260元。
健身房辩称没有收取这10800元的款项。小张一边担任私人教练,一边在健身房提供服务。他是一名销售人员,不是财务人员,没有履行服务合同的任何收款义务。健身房明确禁止会员进行私人交易,并在前台张贴告示,提醒会员支付方式仅限收银台和小程序。小芳向小张转账10800元属于私下交易,与健身房无关。健身房不应该负责退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芳通过扫描健身房二维码支付了普通私教课程费用15360元。侯晓芳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小张支付了10800元的拉伸修复课程,共20节课。小张当时是一名健身房员工。小芳通过展示自己与小张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证明小芳每次上课前都通过微信预约了小张,这符合预约健身私教服务的惯例。拉伸修复课程服务剩余19节,相应费用为102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向小张支付拉伸修复课程10800元时,小张是健身房销售人员,销售该课程属于其职权范围。在任职期间,小张以健身房名义向小芳出售拉伸、修复课程,构成求职代理,健身房应负责退款。因此,小芳与健身房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现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小芳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此,判决终止小芳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健身房退还小芳课程费10260元。
法官提醒,实践中,有的消费者私下直接向销售人员转账,有的将购买的课程登记在其他会员名下。一旦销售人员离职或有其他交接不明的情况,健身房无法查清消费者购买的课程,拒绝提供服务,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因此,消费者在向健身房购买服务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的支付渠道,直接向健身房付款。健身房还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如果存在违规经营,健身房不能以消费者与销售人员私下交易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上课受伤,健身房拒绝赔偿怎么办?
第三起案件是,小静在健身房进行空中瑜伽练习时从吊绳上摔下来,导致肩膀脱臼、骨折。然而事故发生后,健身房工作人员只在前台闲聊,并没有人出面处理。小静无奈,只能叫了120救护车去医院急救。小静认为健身房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健身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675.49元,并支付伤残抚恤金163036元。
健身房辩称,该健身房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并履行了安全保卫义务。作为成年人,小静已经锻炼过多次,对高空瑜伽的风险以及空中瑜伽练习的安全注意事项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健身房明确告知学员,空中瑜伽练习时必须穿着运动服。禁止拍照,也不能放过他们。不过,小静没有戴手套,也没有穿运动服。当她刚学新动作还没有熟练的时候,她就趁着教练的机会去教其他人。一名学生擅自拍照时手滑摔倒。他对自己的伤害负有严重过错。健身房愿意以人道主义、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小静进行相应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静系健身房付费瑜伽课程学员,购买了100门瑜伽课程,价值4000元。经法庭询问,双方确认事件发生情况如下:上课时,小静在瑜伽绳上,教练协助小静在瑜伽绳上做动作。当时有一名教练和两名队员协助肖静做动作,教练也在场指导。其他同学中,小静请另一名同学帮忙拍照,结果小静摔倒受伤。受伤后,小静通过120救护车求医。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小静左肩关节脱位、肱骨大结节骨折,导致左肩关节运动功能部分受限。为十级伤残,伤残补偿指数为10%。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中,当学生小静尚未从高空绳索瑜伽安全下降时,教练就转身辅导其他学生。 。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认定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作为成年人的小静在做危险动作时,发现其他同学未经教练允许拍照。她显然也对坠落受伤负有过错。综合考虑,应当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故障程度确定降低30%。因此,判定健身房应承担70%的责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5512.37元;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小静因未提交证明而主张被扣工资。有些不支持。
法官提醒,在健身房锻炼存在一定的危险。人们在进行空中瑜伽等危险动作时,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对自身安全负责。健身房作为场馆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安全,应对危险动作加强协助,避免意外伤害和法律纠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吴林书、编辑刘谦、校对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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